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補字第1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維修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17 日
- 當事人信竑機車有限公司、林添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170號 原 告 信竑機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添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玉明間請求給付維修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78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蔡汎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書記官 錢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