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補字第17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31 日
- 當事人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張峯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1749號 原 告 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法定代理人 張峯源 訴訟代理人 黃怡騰律師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台灣智慧互聯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 字第1814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6,8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3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如數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嵎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書記官 鄭雅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