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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1801號

給付服務費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02 日

法官廖純卿

原告
台中真禾機電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志明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衛道天地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538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15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 日

法 官 廖純卿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賴恩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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