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補字第18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06 日
- 當事人萊運汽車租賃有限公司、杜君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1820號 原 告 萊運汽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君晏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為紘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黃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