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補字第18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26 日
- 當事人最鑫實業有限公司、蔡幃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1852號原 告 最鑫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幃葶 上列原告與被告御淨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4,635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並提出被告公司之變登事項登記表及法定代理人林洋銘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書記官 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