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1866號
- 原告
- 宸實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頡宸
一、上列原告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對被告大師大樓社區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719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1,55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