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補字第19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26 日
- 當事人晨曦工程企業有限公司、胡祐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1996號原 告 晨曦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祐齊 上列原告與被告呂世翔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並提出 被告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書記官 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