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補字第2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12 日
- 當事人鼎新電腦股份有限公司、古豐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212號 原 告 鼎新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古豐永 上列原告與被告諾琪寵物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1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