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2208號
- 原告
- 尚鳴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世澤 住同上
- 設臺中市○○區○○路○段000號1樓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博勝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183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27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