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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2208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14 日

法官陳添喜

原告
尚鳴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世澤 住同上
設臺中市○○區○○路○段000號1樓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博勝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183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27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法 官 陳添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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