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補字第2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18 日
- 當事人陳皓欣即品誠企業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221號 原 告 陳皓欣即品誠企業社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楊騏源發支付命令(本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214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07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 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嵎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雅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