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補字第22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19 日
- 法官廖純卿
- 原告周子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2260號 原 告 周子定 上列原告與被告捷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9,48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46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廖純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書記官 賴恩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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