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補字第22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20 日
- 法官張清洲
- 法定代理人蘇宥驊、陳麗惠
- 原告勁赫製衣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力業實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2293號原 告 勁赫製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宥驊 被 告 力業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麗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力業實業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44,700元(即本院112年度司票字第4328號裁定附表所示之本票2紙之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書記官 陳慧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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