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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2293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20 日

法官張清洲

原告
勁赫製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宥驊
被告
力業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麗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力業實業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44,700元(即本院112年度司票字第4328號裁定附表所示之本票2紙之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

法 官 張清洲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慧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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