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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2435號

損害賠償(消)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28 日

法官陳添喜

原告
王識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品餐飲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萬997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8 日

法 官 陳添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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