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補字第24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車輛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26 日
- 當事人三富小貨車租賃行、劉志吉、貝克馬可工作室即許致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2473號 原 告 三富小貨車租賃行 法定代理人 劉志吉 被 告 貝克馬可工作室即許致瑋 上原告因返還車輛事件,對被告貝克馬可工作室即許致瑋起訴。原告訴之聲明為請求被告返還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輛,應以車輛價值為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陳報資料,同型同年份之車輛售價約在新臺幣(下同)59.8萬元至55.8萬元間,取其平均值約為578,000元,故本件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57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奕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書記官 張哲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