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2473號
- 原告
- 三富小貨車租賃行
- 法定代理人
- 劉志吉
- 被告
- 貝克馬可工作室即許致瑋
上原告因返還車輛事件,對被告貝克馬可工作室即許致瑋起訴。
原告訴之聲明為請求被告返還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輛,應以車
輛價值為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陳報資料,同型同年份之車輛售
價約在新臺幣(下同)59.8萬元至55.8萬元間,取其平均值約為
578,000元,故本件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578,0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6,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