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補字第25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08 日
- 當事人洪佳澤即隆昌建材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2538號 原 告 洪佳澤即隆昌建材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三本室內裝修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7,07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廖純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書記官 賴恩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