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2538號
- 原告
- 洪佳澤即隆昌建材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三本室內裝修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7,07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中補字第2538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三本室內裝修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7,07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補字第2…」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