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補字第25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委託費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09 日
- 法官張清洲
- 法定代理人蔡念廷
- 原告三利金融科技顧問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邱芸涵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2558號原 告 三利金融科技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念廷 訴訟代理人 陸皓文律師 被 告 邱芸涵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芸涵間請求給付委託費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書記官 陳慧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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