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4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2608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05 日

法官李立傑

原 告
大創物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瑞國
訴訟代理人
薛逢逸律師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李政道發支付命令(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479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5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35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補字第2…」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