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補字第26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17 日
- 法官蔡汎沂
- 原告余心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2688號 原 告 余心愛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俠墨、李耘而、薩摩亞商鳳之梧數位科技有限公司、林昱辰、林明翰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92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蔡汎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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