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補字第28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25 日
- 當事人榮昌霖印刷有限公司、昌水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2819號原 告 榮昌霖印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昌水鵬 訴訟代理人 李玥人 李宥臻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富士榮股份有限公司烏日營業所發支付命令(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091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0,60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38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書記官 楊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