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補字第28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28 日
- 當事人瑞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邵明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2829號 原 告 瑞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邵明斌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寶鴻建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12 年度司促字第2090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6萬8,62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4,56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4,0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廖純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書記官 賴恩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