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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補字第2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管理費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18 日
  • 法官
    楊嵎琇
  • 法定代理人
    王明揚

  • 原告
    捷順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捷聖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286號 原 告 捷順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明揚 原 告 捷聖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明揚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家和律師 林柏漢律師 莊慶洲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市政香榭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9,8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嵎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雅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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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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