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補字第28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04 日
- 當事人宸沅貿易有限公司、李王志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2883號 原 告 宸沅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王志 一、上列原告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聲請對被告木時國際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104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5,4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9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4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4 日書記官 巫惠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