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補字第30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20 日
- 當事人林佩佳、陳維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3072號原 告 林佩佳 被 告 陳維致 瑞龍興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瑞珠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3,19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二、另依卷附公路監理系統-車號查詢車籍資料所示,本件原告 提出之維修單據中,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係訴外人詹家豪所有,則原告請求項目中,關於車輛部分相關請求(如修車費、代步費用等)之請求權基礎為何,因涉及原告之處分權,請原告自行斟酌後,一併於補正時具狀陳明,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書記官 陳慧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