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補字第31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02 日
- 當事人陸軍航空特戰指揮部、張台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3180號 原 告 陸軍航空特戰指揮部 法定代理人 張台松 送達代收人 陳珮甄 一、上列原告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聲請對被告松禾油壓工業社發支付命令(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315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萬3587元, 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請具狀說明本件訴訟之請求權基礎(即法律上依據)為何?並說明原告係基於兩造間之行政行為關係或民事私法上關係所為本件請求,且應將書狀之繕本逕行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書記官 巫惠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