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3210號
- 原告
- 永義昌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志和
上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高鼎光電節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305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7,316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2,1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6
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