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補字第32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11 日
- 當事人永義昌有限公司、王志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3210號 原 告 永義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志和 上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高鼎光電節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305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7,316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2,1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奕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書記官 張哲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