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3231號
- 原告
-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 法定代理人
- 蕭翠玲
- 被告
- ISTIYOKO (優可)
- 被告
- 瑞昌彩藝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朝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ISTIYOKO (優可)等間請求給付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