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補字第3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06 日
- 當事人弈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許順宗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327號 原 告 弈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順宗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東佶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6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6 日書記官 楊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