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補字第3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16 日
- 當事人艾莉詩服飾股份有限公司、李士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339號 原 告 艾莉詩服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士英 訴訟代理人 張家寧 上列原告與被告美捷媚國際企業有限公司間返還所有物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陳報請求被告返還之櫃臺工作桌價值若干?逾期本院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 二、提出被告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近戶籍謄本各1份。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書記官 江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