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339號
- 原告
- 艾莉詩服飾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士英
- 訴訟代理人
- 張家寧
上列原告與被告美捷媚國際企業有限公司間返還所有物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陳報請求被告返還之櫃臺工作桌價值若干?逾期本院則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 元。
二、提出被告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近戶 籍謄本各1份。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中補字第339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美捷媚國際企業有限公司間返還所有物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陳報請求被告返還之櫃臺工作桌價值若干?逾期本院則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 元。
二、提出被告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近戶 籍謄本各1份。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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