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補字第3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01 日
- 當事人艾莉詩服飾股份有限公司、李士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339號 原 告 艾莉詩服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士英 訴訟代理人 張家寧 上列原告與被告美捷媚國際企業有限公司間返還所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於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77條之14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應返還之櫃臺工作桌,原告陳報 其價值為3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應將上開櫃臺工作桌運至原告道具倉存區(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係命被告為一定行為,核屬非因財產權涉訟,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兩者合計應徵裁判費4000元(計算式:1000+3000=4000),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 日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 日書記官 江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