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補字第3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16 日
- 當事人富士榮股份有限公司、翁勝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340號 原 告 富士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勝翔 訴訟代理人 洪家駿律師 複 代理人 劉慕良 施竣凱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旺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5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