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補字第34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31 日
- 當事人默契空間科技有限公司、楊興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3402號原 告 默契空間科技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楊興亞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孟廷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 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 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 數補繳,並提出被告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書記官 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