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補字第3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19 日
- 當事人正新營造有限公司、吳佩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341號原 告 正新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佩娟 訴訟代理人 曹利強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毓芯即龍億工程行聲請發支付命令(本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962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2,16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 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 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48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郭妙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書記官 林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