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補字第34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31 日
- 當事人沁宸淨水有限公司、蘇怡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3472號 原 告 沁宸淨水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怡真 上列原告與被告普家康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000元。 二、提出被告公司最新變更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近戶籍謄本各1份。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書記官 江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