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3472號
- 原告
- 沁宸淨水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怡真
上列原告與被告普家康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提出被告公司最新變更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近戶籍謄 本各1份。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中補字第3472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普家康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提出被告公司最新變更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近戶籍謄 本各1份。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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