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補字第35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06 日
- 當事人許詹勝閔、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魯奐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3503號原 告 許詹勝閔 被 告 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魯奐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6,13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3,9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6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6 日書記官 陳慧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