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補字第35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09 日
- 當事人中特企業社、林復禮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3561號 原 告 中特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林復禮 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神奇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6,300元,應 繳裁判費1,4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4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書記官 陳慧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