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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3562號

清償合夥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07 日

法官吳蕙玟

原告
韓饗館
法定代理人
黃禧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興國間請求清償合夥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3,32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法 官 吳蕙玟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楊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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