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補字第35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10 日
- 法官楊忠城
- 當事人鼎濬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3566號 原 告 鼎濬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智揚 訴訟代理人 李皓霆 一、上列原告請求給付報酬事件,聲請對被告韓帛璋發支付命令(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378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 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 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並應向本院具狀提出:原告所主張兩造先前曾有約定給付所稱1成報酬之證據資料,以供核對印證,並將所提書狀 繕本連同證物逕自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書記官 巫惠穎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補字第3…」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