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補字第35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運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20 日
- 當事人峻富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陳宥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3582號 原 告 峻富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宥任 上列原告與被告捷司特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5,76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怡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書記官 王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