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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3583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10 日

法官劉正中

原告
嵩航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任淇
訴訟代理人
邱奕賢 律師

陳嘉樂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呂政翰間給付工程款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5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90元。

二、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1份。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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