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3598號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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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洪瑋臨
- 訴訟代理人
- 張伶榕律師
一、原告與被告湯雅慧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萬130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起訴狀所記載被告「溫雅慧」應有誤載之情形,且未記載被告即兼蘇梓期之法定代理人,故均應予更正及補正。本院業已調取警局處理系爭車禍事故之資料,並已查閱被告2人之個人戶籍資料附卷,是請原告應速前來閱卷,並更正被告正確之姓名、住址等資料後,重新向本院提出正確之起訴狀(連同繕本3份),以利本件後續審理程序之進行,以及被告之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