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補字第35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14 日
- 當事人愛說話眼鏡有限公司、洪瑋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3598號 原 告 愛說話眼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瑋臨 訴訟代理人 張伶榕律師 一、原告與被告湯雅慧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萬130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16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起訴狀所記載被告「溫雅慧」應有誤載之情形,且未記載被告即兼蘇梓期之法定代理人,故均應予更正及補正。本院業已調取警局處理系爭車禍事故之資料,並已查閱被告2 人之個人戶籍資料附卷,是請原告應速前來閱卷,並更正被告正確之姓名、住址等資料後,重新向本院提出正確之起訴狀(連同繕本3份),以利本件後續審理程序之進行,以及 被告之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書記官 巫惠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