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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補字第3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19 日
  • 法官
    熊祥雲
  • 法定代理人
    顏思齊

  • 原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370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思齊 上列原告與被告籃家勝、元泰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書記官 許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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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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