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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3747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24 日

法官張清洲

原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何正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上藤國際錦鯉貿易有限公司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3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準用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

法 官 張清洲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慧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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