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補字第3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08 日
- 當事人拾柒企業社、黃彥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377號 原 告 拾柒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黃彥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觀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54,14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 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3,4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書記官 楊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