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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補字第40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12 日
  • 法官
    廖純卿
  • 法定代理人
    駱淑玲

  • 原告
    中鼎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4003號 原 告 中鼎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駱淑玲 訴訟代理人 蔡佳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于新」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應補正下列事項: 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9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㈡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等事項,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書狀內宜記載當事人之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號碼等足資識別之特徵,以特定起訴之對象,以為判斷諸如管轄、送達是否合法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1款前段、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將依原告聲請查詢「周于新」之人所持之行動電話門號以確定其姓名、住所,待日後原告收受本院命原告到院閱卷並補正「周于新」地址之通知,應於5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廖純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書記官 賴恩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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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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