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補字第40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03 日
- 當事人巨業起重工程有限公司、陳少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4018號原 告 巨業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少宇 上列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雋邦國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聲請發支付命令(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555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萬5,83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 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羅智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書記官 林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