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4021號
- 原告
- 林秋妹
- 訴訟代理人
- 吳文城律師
- 被告
- 敦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世裕
- 訴訟代理人
- 華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73,350元,暨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㈡被告應將房屋毀損部分回復原狀。而原告已提出照片、單據釋明將房屋修繕之費用為173,350元,本件初步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73,3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爰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