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4101號
- 原告
- 新廣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二郎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明正、仁右土木包工業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9,39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3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