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補字第4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31 日
- 當事人宜佳開發有限公司、劉志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414號 原 告 宜佳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志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仁煌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8,00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2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嵎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書記官 鄭雅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