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補字第4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消費糾紛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03 日
- 當事人劉哲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457號 原 告 劉哲宇 上列原告與被告范羽翔即奧瑞教育培訓工作室間消費糾紛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3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廖純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3 日書記官 王梓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