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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458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03 日

法官陳忠榮

原告
元捷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淑群
訴訟代理人
蕭又禎
被告
大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宗裕
訴訟代理人
戴勝偉律師
複代理人
戴盛益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棊企業有限公司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960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3 日

法 官 陳忠榮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張哲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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