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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補字第4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03 日
  • 法官
    陳忠榮
  • 法定代理人
    葉淑群、蕭宗裕

  • 原告
    元捷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大棊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458號 原 告 元捷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淑群 訴訟代理人 蕭又禎 被 告 大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宗裕 訴訟代理人 戴勝偉律師 複代理人 戴盛益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棊企業有限公司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960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忠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3 日書記官 張哲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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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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