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458號
- 原告
- 元捷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淑群
- 訴訟代理人
- 蕭又禎
- 被告
- 大棊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宗裕
- 訴訟代理人
- 戴勝偉律師
- 複代理人
- 戴盛益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棊企業有限公司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960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